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骗婚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7 09:58)    点击:263

骗婚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

  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辉律师提供“损害赔偿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辉律师,谢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郑州律师 | 郑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辉律师主页,您是第249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