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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婚姻法上的重婚有什么不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5 17:31)    点击:447

刑法和婚姻法上的重婚有什么不同?

  刑法上的重婚与婚姻法上重婚概念不同,区分的关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明确的表明了我国重婚罪的适用情形,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重婚的故意,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那么,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是否应该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尽管199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也是长期以来判决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宣布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该批复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自此,因“事实婚”而构成重婚的法律依据彻底丧失,法院无法再以“事实婚”为由追究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唯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的才构成重婚罪,而大量存在的以事实上的同居关系的形式存在的重婚行为却不能被作为重婚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难以想象有哪个有婚姻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会傻到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使得重婚罪这一罪名实际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作用。因此 ,《刑法》的制定者——全国人大对本条作出修改或对本条中“结婚”的定义作扩大解释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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